李庚南:如何推动供应链金融理性回归?

2025-06-28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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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领袖 | 李庚南

长期以来,供应链金融是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相生相伴的一个热点话题。前段时间,众车企集体高调发声,承诺将供应商支付账期缩短至60天以内,再次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但更引发我们对供应链生态及供应链金融本本源问题的思考。

逻辑上,供应链金融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现实中,供应链金融在不同主体的利益博弈中逐渐被异化,背离了本源。本应为小微企业融资赋能的供应链金融,反而成了小微企业资金周转的阻隔、资金链压力的源头触因。一些大型核心企业利用市场强势地位,无偿占用、拖欠小微企业账款,甚至以此牟利,扭曲了供应链金融活动,恶化了供应链生态。正是基于此,央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前不久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各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和滥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并提出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等具体要求。

这些规定对于惯于运用长账期占压上下游企业资金的行业和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道紧箍咒,对于汽车行业的触动尤甚。据有关数据,当前国内车企对供应商的支付账期平均超170天,有的甚至超过240天。这些习惯于长账期的企业如何适应短账期要求,无疑是一个巨大挑战。车企的集体承诺,与其说是行业自律的觉醒,不如说是政策压力的传导。如论如何,这将有助于促进行业共识与信用重建,其产生的社会示范效应显然不止于汽车行业。但集体承诺要变成集体行动仍需拭目以待。如何以此为契机,真正推动供应链金融回归本源,仍需条分缕析,深入剖析供应链金融异化的根源,寻求制度机制方面的突破。

供应链金融是怎样被异化的?

供应链金融的本源在于服务实体经济,优化供应链资金流,促进全链条协同发展。其核心是通过对供应链中真实贸易背景的把握,借助核心企业的信用传递,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更高效、更低成本的融资服务,最终实现“降本增效、多方共赢”的目标。但在实践中,由于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行为的异化,导致供应链金融常被扭曲变形,背离其初衷。

从需求端看,供应链融资主体行为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一是过度金融化。一些企业为获取融资,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纯粹的套利活动,导致资金实际上的空转。二是虚构用途,挪用资金。一些企业将获得的融资并未用于约定的供应链经营活动,而是挪用于股市、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领域或偿还其他债务。三是滥用供应链,过度杠杆化。一些企业利用供应链金融工具进行重复融资、过度融资,放大风险。

从供给端看,供应链金融的主体既有银行类金融机构,也有产业部门的实体企业,二者分别从金融视角和产业视角出发诠释供应链金融,并在目标、原则、运行模式等方面形成对供应链认知的明显分野,在各自利益驱动下影响供应链金融的发展轨迹。

一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在供应链金融运作中的行为异化:首先是政策理解偏差。部分机构将供应链金融片面理解为“给核心企业或其上下游放贷”,忽视了其基于真实贸易、服务实体、优化链条的本质要求。其次,过度依赖核心企业信用,忽视对底层贸易真实性、交易对手履约能力、货权控制等实质性风险的管理,将风险缓释完全寄托于核心企业的偿付承诺。三是忽视对融资主体自身信用的评估,未能有效利用供应链数据和交易信息评估小微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四是数智化赋能不足。未能有效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进行穿透式风险管理,或者过度依赖单一技术平台而忽视线下核查。五是利用不同监管规则套利。部分机构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规避监管对信贷规模、资本金、风险计提等方面的要求。

另一方面,表现为核心企业行为的异化:一是延长账期并转移成本。一些核心企业利用其强势地位,故意延长对上游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账期,同时要关联平台向使用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收取高额的服务费、通道费、技术费等,增加了中小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二是确权意愿不足或存在道德风险。一些核心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如不愿在报表中体现负债、担心风险传染、内部流程繁琐等),不愿或不能及时、准确地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进行确权,阻碍了基于应收账款的融资。甚至存在核心企业与供应商合谋欺诈的情况。三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融资欺诈。一些企业“一女多嫁”与重复融资。由于供应链各参与方之间信息割裂,企业可能利用同一笔底层资产向多家机构融资。一些企业利用虚假的货权凭证或伪造核心企业公章等进行融资诈骗。一些企业提供的底层资产真实性难辨,融资供应方缺乏有效手段穿透式验证贸易背景和资产真实性。

供应链金融异化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供应链金融何以由金融赋能异化为金融压榨,成为产业权力与金融权力双重垄断下的制度套利行为?其深层原因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

其一:核心企业基于市场垄断地位产生的利益驱动。一是核心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牟利。一些大型核心企业在供应链中天然具备买方垄断(对上游供应商)或卖方垄断(对下游经销商)地位。当这种市场地位缺乏有效制衡,就很容易被核心企业滥用。当叠加供应链金融平台的控制权后,就可能形成交易规则制定权 + 资金定价权”的双重垄断。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核心企业可任意修改市场博弈规则。二是追求低成本融资与报表优化。一些核心企业从财务管理出发,通过强制供应商加入平台,延长应付账款,形成实质上对供应商资金的无偿占用。一些核心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为掩盖其自身现金流紧张问题,将应付账款被包装成“供应链金融创新”,利用供应链票据转移债务压力,达到美化现金流指标的目的。三是运用占压资金进行金融套利。一些核心企业利用供应链金融从银行获取低息资金,再通过自身的平台以高利率转贷给上下游,赚取息差收益,进行金融套利;或通过捆绑收取平台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将金融业务变为新利润增长点。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许多链主企业财务费用较低甚至为负的原因)

其二:市场机制扭曲导致供应链金融异化。在实践中,供应链金融工具的实际操作偏离工具设计初衷,导致供应链金融异化,不仅未能实现赋能小微企业融资,反而增大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负担。如:应收账款融资,本意是帮助供应商将赊销形成的“应收账款”提前转化为可用资金,但在实践中,核心企业强制供应商接受长账期,实际上是将自身融资成本转嫁给供应商,使得供应商承担双重资金成本;预付款融资,本意是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和未来货物的价值为下游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缓解下游企业在采购环节的支付压力;但实际操作中,核心企业往往要求经销商提前打款锁定货源,加剧经销商资金链紧张。使用电子债权凭证的本意是利用数字技术和金融科技,将核心企业的信用资产化,但实际中核心企业签发不可贴现、不可流转的内部“白条”,变相延长支付周期,固化债务。

其三:监管机制缺失导致核心企业行为失去制衡。一是核心企业责任界定模糊。现行法规未明确核心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公平交易义务(如账期上限、收费透明度)。平台收费行为常被归类为“市场服务”,规避金融监管。二是信息不对称加剧权力失衡。核心企业掌握全链条数据但拒绝开放,上下游企业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以获取外部融资,被迫接受平台条款。金融机构因无法验证数据,只能依赖核心企业信用背书,间接纵容其权力滥用。三是小微企业维权成本过高。中小供应商/经销商若拒绝加入平台,可能面临订单削减、合作终止等报复,形成“自愿性压迫”。法律诉讼成本高、周期长,且难以举证垄断行为(如“二选一”平台接入),弱化了小微企业诉讼维权的意愿,也客观上助长了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行为的异化。

如何推动供应链金融回归本源?

推动供应链金融回归本源,是一项需要多方协同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核心在于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真实贸易为基石,以服务实体为宗旨,以科技赋能为手段,以风险管理为保障,以规范发展为前提。

一是强化核心企业责任与行为规范。要加强部门协同,切实推动《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落地,规范供应链核心企业行为。要推动核心企业建立高效、透明的应收账款确权机制,明确责任;要加强监管协同,规范核心企业及其关联平台收取的费用,禁止捆绑金融服务;要强化考核与激励,将核心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的表现(如确权效率)纳入ESG评价或相关责任考核体系。同时,要探索构建投诉仲裁机制,由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设立快速仲裁通道,处理中小企业申诉。

二是坚守真实贸易背景原则。金融机构须建立严格的多维度、交叉验证机制(合同、发票、物流、资金流、税务信息等),强化穿透式管理,确保供应链融资申请基于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关键是强化供应链金融的资金闭环管理,确保融资资金用于指定用途,并监控回款路径。

三是构建可信的供应链信息生态。要在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推动发展第三方可信平台,支持独立、公正、开放的第三方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为供应链金融提供贸易背景验证、资产登记、存证等服务。要强化数智化赋能,利用物联网技术对动产(存货)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货权清晰可控。要探索推广公共账本模式,采用区块链存证贸易数据,防止核心企业篡改交易记录。同时,要强化技术制衡,应要求核心企业平台开放API接口,允许上下游企业将交易数据授权给第三方金融机构,增强数据可移植性。

四是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在关注核心企业信用的同时,深入分析具体交易的自偿性、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并利用供应链数据评估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要强化对底层资产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货权、应收账款的实质性控制和管理能力。要充分运用大数据风控、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提升风险识别、预警和管理效率。加强同业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行业性的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如融资登记平台),防范重复融资和欺诈。

五是完善监管框架与政策引导。要明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边界与监管标准,制定统一、透明的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要求;要加大对虚构贸易背景、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遏制虚假贸易和资金空转;要实施对平台收费的穿透监管,将核心企业平台收费纳入金融监管范畴,要求披露综合资金成本;要探索差异化监管与激励,对于真正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基于真实贸易、风险可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给予适当的监管容忍和政策倾斜(如风险权重、再贷款、贴息等)。

必须清楚的是,行业垄断的存在是制约供应链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的最大堵点,也是导致供应链金融异化的关键。推动供应链金融回归本源的有效路径,就是要打破核心企业对数据、规则、定价的绝对控制权,使供应链金融真正成为赋能小微企业融资的“共生性基础设施”。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沈世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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