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讯(记者 宿希强)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布消息,称其7年前被举报人以刑事案件胁迫,签订总额达3400万元的“支付协议”,围绕该协议是否有效,引发广泛关注。
“费用支付协议”附加撤销刑案条款
据案件当事人余先生介绍,2014年,其旗下的3家公司与宁夏苏商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苏商公司”)、宁夏九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九华公司”),作为股东共同组建宁夏盐池多司得滩羊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多司得滩羊公司”),苏商公司和九华公司各持股20%。 这5家股东公司分别设立子公司承建光伏项目,各自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2017年11月,苏商公司和九华公司负责人曹某某、姜某某等向盐池县公安局举报多司得滩羊公司董事长“挪用公司资金”,该董事长为余先生弟弟。据相关案卷材料,2018年1月,盐池县公安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立为挪用资金案侦查。
2018年3月11日,苏商公司、九华公司和余先生及旗下3家公司签订“费用支付协议”。协议约定,余先生旗下公司需向苏商公司、九华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3465.836万元。协议约定:本协议生效后,苏商公司、九华公司负责撤回对余先生弟弟涉嫌挪用资金案的举报,苏商公司、九华公司收到本协议约定全部款项后,保证不再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有关部门举报或追究余先生弟弟涉嫌挪用资金的法律责任。
苏商公司负责人曹某某、九华公司负责人姜某某还分别以承诺人、监督人身份写下“承诺书”。承诺书承诺:若《费用支付协议》中约定的应支付相关费用按照约定支付完毕,承诺人保证向盐池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撤回对余先生弟弟涉嫌挪用资金案的举报,并承诺协调盐池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不再追究余先生弟弟挪用资金的法律责任。否则,承诺人愿意赔偿200万元。
两份裁决结果引发争议
余先生说,因旗下子公司承建光伏项目并未与苏商公司、九华公司产生交集,其弟刑事案件也未撤销,他并未向对方实际支付费用。
2019年1月,苏商公司、九华公司就《费用支付协议》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卷材料显示,2019年2月20日,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情况,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仲裁庭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是:涉案的费用支付协议是否应当撤销;假设费用支付协议不应当撤销,余先生方面是否应当支付《费用支付协议》中约定的费用及利息。
仲裁庭开庭审理数次。但8个月后的2019年10月9日,3名仲裁员“因身体不适及工作繁忙等”为由,全部申请退出本案审理工作并很快被批准。案卷材料显示,此后有4名仲裁员在阅卷后,拒绝成为新仲裁庭仲裁员。
2019年11月4日,本案仲裁庭重新组成。2020年2月26日,银川仲裁委相关裁决书显示,新仲裁庭裁定《费用支付协议》合法有效,余先生方面须向苏商公司、九华公司共计支付3465.836万元,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约76万元。
因怀疑3名仲裁员同时全部退出系“受到干预”,在新仲裁庭组建时,余先生方面就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了反映,最终反馈回的信息是:原仲裁庭其实有了裁决结果。
案卷材料显示,银川市司法局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查明,原首席仲裁员及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合议庭后,先后开庭数次,并于2019年4月11日、9月25日两次进行了合议并形成书面合议决定,仲裁庭多数意见均认为申请人苏商公司、九华公司有胁迫被申请人情形,应撤销《费用支付协议》。
至此,银川仲裁委员会应制作仲裁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但该裁决书没能发出。银川市司法局相关调查报告显示,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涉案标的较大”,为查明案件事实,慎重处置,仲裁庭先后三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仲裁庭先后去多地勘察现场和调取证据,最终认为存在胁迫情形,应撤销《费用支付协议》。不过,因“适逢国庆节,出于维护稳定考虑,仲裁庭决定国庆节之后再发裁决书”。但在三位仲裁员退出该案件审理后,该裁决书没能发出。
撤销原仲裁结果悬置
因认为存在“一案两裁”情况,余先生方面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银川仲裁委相关裁决书。经多次审理,2021年9月24日,银川中院拟撤销银川仲裁委相关裁决书。银川中院认为,原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在退出仲裁审理前,已就仲裁案件形成明确的合议决定,其退出理由并非系“仲裁法所列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法定事由”,故银川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违反仲裁法相关规定,亦违反了仲裁诚信、不间断审理及正当程序原则。但余先生方面经申请从宁夏高院调档出的相关报核请示件显示,该请示未被宁夏高院核准。2022年1月26日,宁夏高院复函认为,原仲裁庭虽经两次合议并制作书面合议决定,但未形成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故该合议决定并非案件最终的裁决结果,新组成的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并作出仲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仲裁的程序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2024年6月,余先生方面从监管部门获悉,三名仲裁员请辞前,已形成所有仲裁员签字的书面裁决书,该裁决书一直在银川市仲裁委员会,原本盖章后就可送达当事人。目前,宁夏高院调卷后,已交转银川中院再行核查。
案卷材料还显示,苏商公司、九华公司未能撤销公安部门对余先生弟弟立案的刑事案件。2023年4月28日,盐池县公安局发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撤案原由是“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企业诉讼研究中心秘书长、北京红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启瑞表示,如果原仲裁庭仲裁员请辞前,已形成所有仲裁员签字的书面裁决书,只是由于仲裁委员会的原因未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此时,原仲裁庭已履行全部职责,裁决书虽未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但不影响原仲裁庭已作出的裁决意见成立。这种情况下,再次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组成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程序并再次作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该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